煤炭等主要能源完成稅改 2015年底擴至其他礦產資源
2014年10月15日 8:56 5151次瀏覽 來源: 陜西鎂業 分類: 鎂資訊
資源稅改革已首先從原油、天然氣兩個稅目啟動。2010年6月,國務院決定在新疆開始石油、天然氣改革試點,油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稅率為5%。同年12月,試點擴大到12個西部省份。
2011年11月,國務院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施行,重要內容是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按銷售額的5%~10%征收。自此,油氣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征的范圍擴展至全國。
另據新華社10月12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將于12月1日啟幕煤炭資源稅改革,油氣等資源稅亦將同步調整。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10月1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
根據通知,12月1日起一并取消的收費還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 兩部門要求,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各地須在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涉及金額、保留的收費項目等上報。
此外,兩部門指出,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對已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費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告訴記者,“資源稅改革實現了與價格的掛鉤,價格越高,稅負也就越高。從量到從價的變化,有利于調節煤炭的過度浪費,也可以保障國家的收入,賣的多交的多,這也符合稅法量能負擔的原理。”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說,目前,我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整體運行平穩,煤炭資源稅改革完成后,能夠更充分地發揮稅收對資源利用的調節作用,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推行意味著我國主要能源品種都完成了資源稅改革。”
此前,財政部財科所完成的一份研究報告提到,煤炭資源稅的從價計征改革實施后,到2015年末,資源稅的從價計征改革將擴展至其他礦產資源。
公開數據顯示,我國目前資源稅每年的總額約為400多億元,而改革后,每年的資源稅稅收規模將有可能超過1000億元。
至于下一步還有哪些資源稅改革舉措,財政部、國稅總局相關部門官員昨日透露,財政部、國稅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其他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清費原則,清理規范相關收費基金。同時,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
劉天永說,現在關于資源稅征收只有一部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要實現資源稅改革進行系統征收還要進行立法,將資源稅改革上升到法律,對于具體哪些資源稅的征收,不僅要考慮國外的資源稅,同時要考慮國內的實際需要。
責任編輯: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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