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發布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
2024年04月22日 9:16 4519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分類: 重點新聞 作者: 郭沛宇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礦業綠色低碳發展,4月16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中國建設。《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通知》明確,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要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各地要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設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加強規劃管控,促進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推動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二是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三是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縣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通知》對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二是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中關于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對新建礦山,要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并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對生產礦山,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鼓勵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工作。三是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采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與生產管理效率。四是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礦山企業應主動對照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短板,積極推動整改。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通知》強調,要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通知》明確,強化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制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推動綠色礦山名錄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將符合標準條件的礦山企業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多種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知》修訂完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將2020年發布試行的100項1000分的評價指標,精簡至49項100分,突出重點指標,切實提高指標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將評價指標設置為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同時,計劃組織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行業標準,進一步健全標準體系。
《通知》強調,將進一步強化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責任編輯:孟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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