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R強制使用趨勢下再生塑料行業稅務合規要點
我國作為全球塑料制品生產與消費大國,每年產生的廢塑料數量巨大,推動廢塑料的回收與高效利用,不僅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更是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和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路徑。在目前的國際實踐中,已有多國明確強制使用消費后再生塑料(PCR),如要求確保所有包裝材料的追溯性,明確包裝材料中再生塑料的使用比例要求等。在“雙碳”目標下,我國也在逐步構建強制使用消費后再生塑料制度,再生塑料可追溯性管理隨著團體標準、國家標準的出臺穩步推進,為行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與合規挑戰。在稅務層面,在前述趨勢下,基于稅收大數據的應用,廢塑料回收、加工、利用全鏈條稅收監管將更加清晰,各環節主體也面臨更為嚴峻的稅務合規挑戰。
一、強制使用與可追溯:再生塑料新發展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2024年4月,《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第四編“綠色低碳發展”第三節“廢棄物循環利用”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重點種類產品強制使用再生材料制度。強制使用再生材料的產品范圍、再生材料種類和強制使用比例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2024年5月實施的《廢棄塑料回收再生及其產品中再生塑料含量的可追溯性要求第1部分:消費后再生塑料》團體標準要求構建全鏈條追溯框架,為消費后再生塑料的生產、應用及市場監管提供了技術依據;將于明年2月實施的《塑料再生塑料可追溯性和環境因素評估指南》國家標準聚焦再生塑料的可追溯性管理和環境因素評估,指導企業建立完整的回收、加工、應用鏈條,科學量化再生塑料的碳減排效益。
從上述政策或標準的出臺不難看出,消費后再生塑料的強制使用和全鏈條可追溯已成為行業發展的新趨勢,這一趨勢不僅改變了行業原有的商業模式,也將對再生塑料行業的稅收合規提出新要求。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各個購銷環節的商品名稱、規格、重量、金額等均體現在發票上,上游企業開具的發票與下游企業抵扣的發票具有嚴格的勾稽關系,下游企業原料采購情況體現在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在“以數治稅”背景下,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再生塑料使用比例并基于可追溯性建立廢塑料回收、加工、再利用到產品銷售的全鏈條的征管體系,通過比對進銷項發票,快速識別企業是否存在采購與銷售不匹配、發票品名異常、進項構成不合理等涉稅風險,再生塑料行業各環節或將面臨更為精準的稅收監管。
二、以數治稅:數字化升級推動稅收征管全面提質
與大多數廢舊物資類似,廢塑料來源具有分散性,回收環節普遍存在源頭發票缺失的稅收難題,實踐中部分回收企業或無票入賬、或自第三方處取得發票,涉稅問題高發。而在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全面推進的背景下,隨著再生塑料強制使用與可追溯的發展,稅務機關可根據塑料制品的銷售與原料購進之間的勾稽關系、構建風險指標與大數據模型,為再生塑料企業購銷業務真實性、發票開具合法性的稅收監管提供支撐。在目前的實踐中,已有不少稅務機關基于全鏈條的稅收監管與大數據分析,實現多環節的稅收治理。
例如,自“反向開票”政策施行以來,多地稅務機關通過諸多舉措從“反向開票”資質、業務真實性等方面加強對資源回收企業及自然人出售者的稅收監管,更好地發揮“反向開票”助力循環經濟提質增效的作用。針對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的監管中,多地稅務機關搭建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監管平臺,引導上下游企業通過一體化物聯網數據云平臺開展回收交易,稅務機關可以在系統中實時獲取資源回收企業進銷情況、物流軌跡、資金動向等憑證,據此審核“反向開票”業務真實性、篩查潛在涉稅風險。
一地稅務機關則在省稅務局大數據云平臺中嵌入“貨勞稅以數促治”模塊,打造貨物和勞務稅風險防控“智能掃描儀”:一是制定風險指標,通過構建申報表間數據比對、發票與申報數據比對規則,制定進銷品名不符、發票用量變動異常等21個高頻風險指標,并將模型部署在大數據云模塊上;二是快速確定疑點,稅務機關利用該模塊進行定期掃描,能夠快速從海量數據中篩選出關聯異常、邏輯矛盾、異常波動等疑點數據;三是通過比對、分析關聯發票數據,及時鎖定潛在涉稅風險,例如定期掃描已抵扣發票明細,通過稅收商品編碼鎖定違規抵扣進項的納稅人及發票明細,快速確定疑點,開展風險應對。
三、PCR強制使用與可追溯趨勢下再生塑料行業稅務合規要點
承前所述,在全鏈條的稅收監管下,再生塑料行業企業無論是自供應商處取得發票還是反向開票,亦或是仍以自制憑證入賬,均需關注新趨勢下帶來的稅務合規挑戰。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未取得發票或取得的發票不合規,可能會被要求作增值稅進項轉出、調整補繳所得稅,引致虛開、偷稅等風險。
若再生塑料企業自供應商處取得發票,則需要關注以下三個合規要點:一是定期開展稅務健康檢查,加強上游供應商資質審查,關注納稅信用等級等信息,核實是否存在走逃失聯、虛開等情況;從業務真實性、業務流程操作等方面對企業自身的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動態關注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二是發現問題及時調整,經檢查發現存在業務操作不規范、稅務處理不合規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等。三是防范潛在經濟損失,收購合同應約定發票的品名、開具時限、合規責任及違約賠償條款等;對于發現上游涉嫌虛開等情況的,應及時評估潛在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向責任方追責。
若再生塑料企業適用“反向開票”,則應當關注“反向開票”的適用條件:一是“反向開票”對象應當與實際交易一致,基于“反向開票”的500萬元限額,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可能存在拆分業務的情形,再生塑料企業反向開具的發票面臨“票貨分離”的風險,再生塑料企業可以建立相關機制動態跟蹤自然人出售者的銷售額,關注實際供貨主體與開票對象是否一致。二是“反向開票”的金額、數量等應當與實際業務相符,再生塑料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收購情況開具發票,避免多開或錯開,杜絕通過虛構業務、資金回流等手段虛開發票的行為。三是按照5號公告的規定留存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包括收購報廢產品的合同或協議、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并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
四、小結
隨著“雙碳”戰略的推進和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的加速構建,再生塑料行業的發展趨向規范化、透明化,這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更為全面的合規挑戰。隨著“以數治稅”不斷深入,再生塑料行業企業應強化稅務合規意識,理順購銷鏈條,基于真實業務開具與取得發票,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防范涉稅風險。
責任編輯:劉海倫